“乐山赵鸭子”由家族传承经营,是乐山老字号,在川内有较高知名度,而“攀枝花赵鸭子”从2003年成立至今,在攀枝花本土也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双方分别都注册了各自的商标,在攀枝花均发展了一定数量的加盟店,同样都属于餐饮行业,主要从事制售卤制品、甜皮鸭等。但是,两家地域不同的店却因为商标权,开始长达六年的商标之争。
最近,因商标问题纠纷再起,经攀枝花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调解,“乐山赵鸭子”与“攀枝花赵鸭子”之间因侵害商标权引发的三起案件成功调撤,最终双方和解。
商标之争
“乐山赵鸭子”将对方诉至法庭
据了解,“乐山赵鸭子”与“攀枝花赵鸭子”双方的商标争议由来已久。
2013年,原告“乐山赵鸭子”向法院诉称,原告申请注册的“赵鸭子”商标,于2011年1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止。2012年原告才得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攀枝花大道东段的攀枝花市东区赵鸭子金曦卤味店的店招上擅自使用“赵鸭子”字样,并标注注册标记,在体育馆店也使用“赵鸭子”字样,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乐山赵鸭子”投诉,2013年3月20日,攀枝花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攀枝花赵鸭子”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后,被告将店招更改为“赵鸭子冷淡杯金曦卤味店”并缴纳了罚款。
不过,“乐山赵鸭子”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卤肉食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使得相关公众对两商品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市场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店招中使用“赵鸭子”标志,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8000元
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拥有“赵鸭子”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其经营的攀枝花市东区赵鸭子金曦卤味店的店招上使用“赵鸭子”字样,该字样与原告商标“赵鸭子”三字的行书字迹相仿、排列相似,且在汉字的右上角标注,足以造成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故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但经攀枝花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整改,被告将店招改换成了“赵鸭子冷淡杯金曦卤味店”,该店招上虽然有“赵鸭子”三字,但为楷体书写,并且与其他文字相组合,其中“赵鸭子”三字并未突出使用,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根据上述认定,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期间为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3月20日。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侵权所获利益亦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提交的加盟合同证明了“赵鸭子”加盟费为每年1.5万或2万元,结合被告侵权的具体期限,酌定为赔偿损失8000元,鉴于被告经工商机关责令整改,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8月,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达成和解“攀枝花赵鸭子”及其加盟店全部更名
最近,因为商标权问题,“乐山赵鸭子”再次将“攀枝花赵鸭子”诉至法院,这次,经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的悉心调解,“乐山赵鸭子”与“攀枝花赵鸭子”之间因侵害商标权引发的三起案件成功调撤。
据法院介绍,“乐山赵鸭子”曾于2013年起诉过“攀枝花赵鸭子”,并经法院判决处理,当事双方的商标争议由来已久。合议庭意识到,判决不是首选,即便顺利解决了这几起纠纷,也不能将双方的纠纷彻底处理完毕。
5月8日,双方的第一次证据交换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4点。通过证据交换,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后,承办法官开始调解工作。当事双方逐渐达成共识,最终在开庭前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攀枝花赵鸭子”及其加盟店全部更名为“攀西赵鸭子”,店招以及包装上明显与“乐山赵鸭子”进行区分。